一文掌握银行卡盗刷纠纷的诉讼策略 银行卡随身携带,却惨遭盗刷?越来越多的伪卡交易纠纷中,虽然伪造者应为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其逃匿难以追责,故持卡人往往以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行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其承担给付被盗刷款项本息损失的责任,其中,以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纠纷最为常见。本文分享最高法院法官对伪卡交易的审判思路、认定伪卡交易的5 种情形、认定持卡人过错的8 种情况及民刑交叉问题的精辟分析,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代理思路。 一、伪卡交易的三种审判思路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发卡行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思路: 1 . 判决持卡人承担 1 0 0 %的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1 )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在其无证据证明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的原则,其应承担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2 )因侵犯持卡人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故持卡人应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发卡行对银行卡被盗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 . 判决发卡行承担 1 0 0 %的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持卡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在贷记卡情形下,因伪卡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故发卡行在垫付本金后无权要求持卡人给付垫付本息,已扣划的,应予返还。在借记卡情形下,由于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相一致的特性,故持卡人将钱存入发卡行,发卡行即对货币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卡内资金损失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持卡人无需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3 . 按照过错比例判令发卡行、持卡人分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提供的银行卡安全保障技术性较差,信息易被测录;其交易系统不具有识别伪卡的功能,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伪卡交易得以实施,具有过错;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也具有过错。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二、伪卡交易的归责原则确定 上述裁判思路,均重在对发卡行或者持卡人具有过错的认定,但由于规定的举证主体不同,故其认定的责任主体也不同。 第一种思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由持卡人举证证明发卡行具有过错。第二种思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由发卡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