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掌握银行卡盗刷纠纷的诉讼策略 银行卡随身携带,却惨遭盗刷
越来越多的伪卡交易纠纷中,虽然伪造者应为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其逃匿难以追责,故持卡人往往以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行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其承担给付被盗刷款项本息损失的责任,其中,以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纠纷最为常见
本文分享最高法院法官对伪卡交易的审判思路、认定伪卡交易的5 种情形、认定持卡人过错的8 种情况及民刑交叉问题的精辟分析,为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代理思路
一、伪卡交易的三种审判思路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发卡行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思路: 1
判决持卡人承担 1 0 0 %的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1 )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在其无证据证明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的原则,其应承担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2 )因侵犯持卡人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故持卡人应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
发卡行对银行卡被盗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
判决发卡行承担 1 0 0 %的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
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持卡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在贷记卡情形下,因伪卡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故发卡行在垫付本金后无权要求持卡人给付垫付本息,已扣划的,应予返还
在借记卡情形下,由于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相一致的特性,故持卡人将钱存入发卡行,发卡行即对货币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卡内资金损失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持卡人无需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3
按照过错比例判令发卡行、持卡人分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提供的银行卡安全保障技术性较差,信息易被测录;其交易系统不具有识别伪卡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