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与人权保障思考我国《宪法》在2004年以修正案方式在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由此开创了中国人权保护的新纪元,也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保护由学理研究、意识唤醒、权利倡导的启蒙时代迈进到彰显法律技术理性与司法理性的后启蒙时代,即依据法律规范对人权进行实证保护的时代,一个需要行动、方案和更精微的包括立法和司法技术在内的实施权利保护的时期
人权入宪也使得中国的人权成为宪法层面上的最高法规范、最高法价值与基本立法原则
各有关部门法的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税法部门自不例外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税收作为一种以法律为支撑的行政权力,是对私人财产的合法剥夺;从宪法层面来看属于侵权法,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
作为税收之法律规范载体的税法与人权具有天然的、历史的关联性
税收立法、税法制度应充分尊重人权、强力保障人权,责无旁贷
税法法域涉及人权保障的方面林林总总,本文只就税收征管立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如何体现与完善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进行探析,并期冀能为我国《税法通则》的制定提供借鉴
一、税收保全、税收执行措施中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尽管自古至今,对于人权的范围与种类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但在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的这一点上,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致已达成了共识
生存权,是人自由、独立、尊严的生存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剥夺
就税收征收法律制度而言,如何尊重与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如何防避威胁与危害到纳税人的生存权,主要表现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税收征收保障制度上
实际上,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制度的安排上已经体现出了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
只是不无遗憾的是,就笔者所见的资料范围而言,尚未有见到有关的论述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此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