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型调研报告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以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因此,积极探索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创建服务型机关成为当前各级政府机关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我们优化税收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促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建设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优质、高效、便捷、可靠的服务。作为承担着税收征管主体任务的税务管理部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意味着从单纯执法者向政府税收公共管理、服务部门的角色转变,这需要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树立起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税收管理理念,即从相信绝大多数纳税人的角度出发,重新调整和设计自身的工作思路,积极谋求征纳关系的良性互动。一、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理念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增加了近30个,还有多个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这在我国税收史上是仅有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提出:税务工作要实现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这是税务工作根本思路的重要变革。要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就要求税务机关克服在长期“监督打击型”环境下所养成的思维方式和运作程式,积极探索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确保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征管法》指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按照现代行政学的观点,公共政府是由广大纳税人雇佣并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第1页共5页其运转经费由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政府的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的秩序,而是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体系的严格约束。纳税人缴税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向政府购买公共商品或服务,换言之,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款,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款,便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因此,政府应当是为全体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税收的性质决定了纳税人是税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税务部门是国家为纳税人设定的涉税服务政府机构。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务包罗万象,其中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交易服务。要切实把政府和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来对待,这种关系既不是封建社会的“官民关系”,也不是“主仆关系”,而是一种对等关系,只有调整好政府部门的征税意识,才能摆正我们税务干部的心态,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实现角色转变。当然,我们强调服务意识决不是要淡化执法,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二者相互包容、相互促进。从大的方面讲,服务与执法是一致的,我们强调服务的对象是依法缴税的纳税人,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少数偷、逃、抗、骗税者,维护税法的尊严,才能保护多数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公正执法、依法治税是高层次和更准确的服务,如果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过程中放松了依法治税思想,放松了对不法行为的依法制裁,那么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职责就成了空谈,提供优质服务也成了纸上谈兵,无法真正兑现。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应遵循的原则所谓服务型税务机关,是指以税收法规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服务活动的政府税收公共服务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职能,首先必须树立一个全面、正确、适应时代要求的税收服务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就是一切要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要有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一个服务型税务机关应遵循的原则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2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