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取证调研报告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基本要求,而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取证的充分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近年来,广大稽查人员的税收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稽查取证工作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尚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法制化进程。下面,笔者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践,对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其对策作一些粗浅探讨。一、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务稽查取证缺乏充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少对违法手段方面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对查出的利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人员往往忽视被查纳税人检查所属期内销售收入、应交税金明细账页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中对违法手段的界定缺乏充分性。二是确认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缺少一些重要要素的证据材料。如对发生销售不申报纳税的违法案件,稽查人员有时只收集了资金流动方面的证据,而未收集确认销售方式和货物流动方面的证据。三是缺少与稽查处理有关的直接证据材料。如稽查人员往往忽视各所属月份纳税申报表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处理中滞纳金的加收缺少充分证据。四是证据材料单一,有些案件只凭收集的单一间接证据进行定性,缺少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如有的税务案件,仅凭一份谈话笔录或一份当事人陈述就对税务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二)税务稽查取证缺乏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取证材料与所反映的违法事实之间缺乏关联关系。二是取证材料与所确认的违法性质之间缺乏关联关系。如对一些收受虚开发票案件,稽查人员在《稽查报告》中定性为恶意收受,但又未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恶意性质。三是各种取证材料之间缺乏相关性。如有的案件,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有相互矛盾之处,却没有反映或判断相互矛盾的各种证据真实性的材料,使各证据间缺乏关联。第1页共4页(三)税务稽查取证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种类型的证据的收集形式不规范。如所复印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注明原件的出处和复印人;所采集的电子证据,不制作反映所复制的电子证据的出处、电子文件大小及类型。二是证据采集的程序不规范。如在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税务文书时,不按规定邀请具有独立身份的人士见证送达程序,从而使反映见证送达程序的证据材料缺乏规范性。三是证据收集中使用的文书不规范。如稽查中在收缴假发票、发票印章等非法作案工具时,往往不按规定使用收缴专用收据,而经常使用一些不规范的文书。(四)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深刻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违法事实深刻的逻辑分析判断,影响了违法定性的准确性。如对收受虚开发票、假发票的违法案件,一些稽查人员不能充分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调查出与此相关的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的真实情况,使稽查取证深度明显不够。二是缺乏对违法动机的理性分析判断,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五)证据材料缺乏明晰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数据与稽查报告所确认违法数据不一致时,不注明差异原因。如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是一对一,而是多份原始凭证对应于一张原始凭证,因此,税务稽查取证时,记账凭证上所记载的数据就会与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数据产生一致,而稽查人员在收集这类问题的证据时往往不注明差异原因,使稽查证据的清晰性受到明显的影响。二是对内容和数据不清晰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往往不对其内容和数据作具体说明。如对账外经营检查中所取得的账外经营证据材料经常是纳税人自行填制的,内容和数据一般都不标明项目类型,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只对其进行复印,而不对其中的数据和内容作进一步说明,证据缺乏应有的清晰性。二、税务稽查取证存在问题的成因(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税务稽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有关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二是各种稽查取证第2页共4页方式的规范收集要求尚不全面,缺少对照相、录音、电子数据复制等取证方式的具体规定。(二)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