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1页共3页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