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 PE 组织形式简介 在目前国际上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 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1946 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 3I 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实现公司破产后的风险隔离。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自我管理型指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 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委托管理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在公司管理决策过程中,公司的保护股东权利的内部治理结构可能与 P E 的专业管理原则发生冲突,不懂专业的股东们的集体决策往往容易产生不利于私募基金专业管理的结果。另外,在公司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代理问题难以避免,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导致投资人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问题。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基于“信托一受托”关系而设立的,通过信托契约(Tru st Agreement of Indentu re)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一种信托关系的基金。根据“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的信托精神,受托人依据契约运用受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依据契约负责保管受托财产,投资者依据契约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