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1 / 2 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零一五年八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 / 21 特别提示 1、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票。 4、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1.2亿份,按照4:1:1设立优先级A、中间级B和风险级C。优先级A份额和中间级B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4:1,风险级C份额和中间级B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1:1。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中间级B份额与风险级C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级C份额;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出资不超过2,000万元认购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间级B份额。 优先级A:按“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份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位于中间级B份额和风险级C份额之前。 中间级B:按“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份额。中间级B份额以参与金额为限对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位于优先级A份额之后,位于风险级C份额之前。 风险级C:按“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优先级A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中间级B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补偿责任的份额。同时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有扣除优先级A份额和中间级B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3 / 21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位于优先级A份额和中间级B份额之后。 5、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风险级C份额持有人共同为为国金中安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