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完善税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制度,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农村税费改革本身并不是单纯的“费改税”或减轻农民经济负担问题,它的实质内容是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的调整
现行的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仍需要改进和完善
税制是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制度,税费的征缴及其利益分配成为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的基础
在我国,税费关系体现了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基本利益关系
以税费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分配涉及到国家与集体、政府与农民、集体与农民以及不同部门和不同农民之间权益这一事实
税费改革之前,农村基本的税费关系可以用农民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
农民的收获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农村现存的产权制度
一方面是国家基于产权的保护即社会公共管理而获取“税收”;另一方面是乡村集体组织基于土地产权的拥有而获取的“费收”,其实质是“地租”
农民在向国家交税的同时也向村集体交“租”(费)
从征纳方式上,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也常常是通过村集体代收的
当村集体收齐农民上交的税后,统一上交国家,村集体也因此成为涉税单位
如果仅从农民上交的角度看,可以说农民交给国家的税不过是交给集体的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集体从所收的租中提出一部分上交国家,由此,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的税赋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农民与集体的租赋关系
显然,从形式上看,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角税费关系是简单而清晰的
这种税费征纳关系也构成现实中的乡镇与村委会及农民的关系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代表,负责征收国家的税收,村委会作为集体的代表者而向农民收取集体的“提留”,并协助乡镇政府代收国家的税赋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税费关系是非常混乱的,农民除上交国家的“税”和村集体的“租”(村提留)之外,还承担着县市乡镇及各部门形形色色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