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 0 1 2 年9 月1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 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建设交通、房屋管理、国有资产、财政、公安、工商、环保、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县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