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分析研究相关行业的基础上,开展了《上海市部分工业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指导目录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依据。现就本批次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批次指导目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其他等部分行业,共255 项内容(其中淘汰类196 项、限制类 59 项) 。 2.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 2015 年) ”是指应于 2015 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对本批次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4.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批次指导目录不一致的,以本批次指导目录为准。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批次指导目录未包含的项目,本市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指导目录的,从其规定。 第一类 限制类 化工 1. 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 2. 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3. 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 4. 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5. 60万吨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 钢铁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3. 公称容量 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4. 公称容量 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5. 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 6. 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