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清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1 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T+0 资金清算,T+1 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在T+1 日的9:00 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2 第三章 清算部门 第十一条 交易所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 清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清算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