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2 —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 3 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 bu 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 things fix 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 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4 — 3.7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 宗地(宗海)划分 5.1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