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10-05-19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 比 例指导性 控 制幅 度》 ,根 据 事业单位的不 同 类 型 ,负责审 定 本 级 所 属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比 例 ,指导本 级 所 属 事业单位做 好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 根据 事业单位发 展 情况 ,做 好 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动 态 管理。 第六 条 各 单位要结合本 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 学 合理、精 简 效 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 据 下列 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八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 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 导 小 组 ,负 责研 究 制定聘任方 案 ,处 理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