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1: 东 莞 市 建 设 项 目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总 则 为 提 高 日 照 分 析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水 平 , 根 据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2002 年 修 订 版 ) 、《 住 宅设 计 规 范 》 ( GB50096-99, 2003 年 版 ) 和 《 东莞市 城市 规 划 管理技术规 定》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结合东莞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 照 分 析 应编制日 照 分 析 报告, 作 为 规 划 管理部门进行规 划 建筑管理时的 依据 。 第 二 条 定 义 日 照 分 析 是指, 具相关资质的 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 照 分 析 软件, 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 期进行模拟计 算某一高 层建筑、高 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 划 或保留地块的 建筑、建筑部分 层次的 日 照 影响情况或日 照 时数情况的 技术分 析 行为 。 第 三 条 适 用 范 围 和 对 象 、日 照 标准 涉及居 住 特征建筑的 规 划 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 应提 交日 照 分 析 报告, 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 我市 关于居 住 建筑日 照 的 要求。居 住 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 宅的 卧室和 起居 室; 2、医院的 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 卧室和 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 教室; 2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 四 条 日 照 分 析 客 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