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002-5.0: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 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权利。本合同中的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臵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 二、 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本借款合同项下用于质押担保的质物若出现提前到期的,则贷款期限相应提前(但经债权人与出质人同意将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自动转存或其他质物权益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外)。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