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三“掌握” 提高个别教育成功率 ---浅谈个别教育的方法和技巧 “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是我们劳教人民警察的工作宗旨,其中教育是手段,感化是过程,挽救是目的。教育是否有效,决定了挽救是否成功。个别教育作为我们教育方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解决教育转化的成功率问题,因为个别教育更具针对性,更符合个体劳教人员的教育要求。以下我就谈一下在个别教育中的一些个人感想: 一、 重视谈话,掌握劳教人员的总体情况 谈话是开展个别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个别教育是劳教民警针对某单一劳教人员开展的具有针对性的系列教育活动。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对应,既有区别又相互补充。集体教育具有明确的导向性、政治色彩浓厚,内容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但也存在内容枯燥、形式单一的不足。个别教育内容和形式上对集体教育形成了补充。个别教育形式多样,能够强化集体教育的效果,是针对单一劳教开展的教育活动。每一个劳教人员拥有不同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每个人也拥有特有的个性、性格,如果在对劳教人员的个体教育中,只是照本宣科,千篇一律,那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也就失去了个别教育存在的意义。为了能使教育活动达到我们理想中的效果,就需要在事前做好准备。所谓的准备,就是要了解劳教人员,了解劳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服教心理和特定经历。这些内容中的一部分能够在劳教人员的档案中查询到,更多的是要通过民警的日常谈话获得。有了这些资料作为个别教育的基础,就能够事半功倍。 谈话是与劳教人员建立互信的手段。我们开展个别教育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教育,使劳教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社会规范以及我们的要求去行为、做事。心理学将教育人的方法分为四种,分别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服之以威”。 其中“动之以情”境界最高,“晓之以理”次之。“动之以情”, 就是要求咨询师与当事人公情,产生共鸣,以此增强引导、咨询的效果;“晓之以理”就是告诉当事人做什么和怎么做,要求当事人能够以咨询师的希望或者要求的方式做事,通过固化行为模式,外在的达到所希望的结果,是不能达到“动之以情”的退而求其次。但无论是“动之以情”还是“晓之以理”, 仍旧离不开谈话交流。作为周围的陌生人,我们无法通过“身临其境”感受劳教人员的过往经历,但也能通过和劳教人员的谈话了解他们,也让他们了解我们,通过谈话和交流,拉近民警和劳教人员的距离,建立一种信任的关系。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