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科医院 人体4S 健康管理 中医类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部长令)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 1.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网站或者频道有 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 4、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 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二)变更。 1、持有有效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2、拟变更许可事项: (1)网站(频道)名称 (2)服务类别:(普通、性知识、性科研) (3)服务性质:(经营性、非经营性) (4)网址、网站 IP 地址 (5)网站服务器设置地址 (6)开办网站单位名称 (7)单位地址 (8)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复核。 持有有效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 2年),且在效期届满前 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 3 1.申请书和申请表。 2.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业人员名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