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的财产谁来继承1兄弟对簿公堂争父遗房农民所建的房屋与城镇住房,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
农民住房虽为个人所建,但由于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所以法律规定只能在村民之间转让,而不允许自由买卖
象山的王大宝今年76岁,其弟王小宝72岁
40多年前,王大宝从部队转业回象山工作,因当时无住房,就与乡下的父亲、弟弟住在一起
后来,王大宝进城生活,将自己住的那间房子交还给了父亲
几年后,其父去世,老家房子便由其弟王小宝居住
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房产重新登记时,王小宝把3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都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此后,经过村里同意,他又将这3间房子拆除重建
王大宝认为,这3间房屋原为其父母所有,父母亡故后,他有权继承
今年3月,他正式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些房屋
能继承的是地面建筑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建造住宅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
农户成员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资格同时丧失;宅基地上房屋因拆除灭失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丧失
也就是说,村民去世了,村经济合作社可以收回他原先使用的宅基地,不存在对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对于这起案件中争议房产的性质,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王大宝到城市生活后,已失去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父亲虽然留下3间平房,但后来被拆除,这样,作为其父亲遗产的现实基础灭失,对于王大宝来说,也就无财产可继承
而其弟王小宝是该村村民,有权获得宅基地,他经过村里的同意,在父亲原先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子,这个房产属于他个人所有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大宝的诉讼请求
第1页共2页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主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身价倍增
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宅基地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这其中最常见的矛盾有两类:一是原先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