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 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 访 前 的准备 第九 条 当事人来 访 之 前 ,律师应告 之 来 访 路 线 、停 车 位 置 等 来 访 信 息
第十 条 在客户预 约 时,律师或 助 理应首 先 大 概 了解 客户的案情,对于 继 承 、变更 抚 养权或 者 涉 及离婚协议 的案件,律师应通 知 客户带 好 遗 嘱 、离婚协议 或 者 相 应的法律文 件
第十 一条 若 在律师事务所 接待 ,接待 咨询应在整 洁 、安 静 的会议 室 进 行
会客室 应放置 干 净 清 香 的餐 巾 纸 ,以便 当事人在情绪激 动 时使 用
第十 二条 接待 律师应穿 着 规范、大 方、得体
第十 三条 律师接待 面 谈 咨询,应提前 安 排 前 台 接迎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