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x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减少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具体是:(一)已依法设定为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第四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本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四)建立各支行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确认和接收第六条各支行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第1页共5页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抵债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二)抵债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三)对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确认为抵债资产,应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定;(四)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无争议,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第七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第八条抵债金额的确定:(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以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第九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存储、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第2页共5页(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条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一)由债权支行提出办理抵债资产的书面申请,总行派员配合支行洽谈具体方案。(二)债权支行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填制以物抵债申报表报总行审批。报批材料包括:支行集体研究记录、评估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抵债意向书、抵债物品明细表以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等。(三)总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及时通知债权支行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支行自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就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二条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必须逐户建立抵债资产明细台账,详细记载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出租、变现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情况等,一份支行留存,一份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第十三条支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指定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