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安全、高效、持续、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农民用水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晰工程产权农村饮用水工程一般以组织投资建设单位为工程产权单位,相应地也确定为责任主体单位
1、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县城市自来水公司,包括管网的维护与经营
2、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4、村网工程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5、水源工程
以原有蓄水工程作为水源的,水源工程产权不变
由责任主体单位承包经营或按引供水量作价补偿产权单位,也可以一次性买断蓄水工程
新建水源工程由组织投资建设单位持有工程产权
二、合理确定水价1、水价确定的原则实行有偿用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
水价的确定依据农村供水总量、水费的收入和农民可承受程度确定,在确保使农户能够承受、用得起水的前提下,让经营者的水费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有一定的经营收入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容量水价,超额加价,季节浮动等经济杠杆调节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水价的确定城市管网延伸的用户按照县自来水公司统一的水价计收
其它供水方式的由用水管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水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建议水价为每吨0
用水紧缺的地方,可实行定额包干、超额累进计费或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定价
第1页共4页3、水价的调整由于运行管理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水价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业主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用水管委会、用户代表会通过后,方可调整水价
4、水费的收取和管理(1)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村
按照县自来水公司报物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