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府卫生补助政策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为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这一义不容辞的职责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XX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
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出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1、卫生监督经费农村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经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第1页共5页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公共卫生机构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