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6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84号)精神,在全县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年至20XX年三年试行期内,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每年确保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一)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XX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含撤村建居社区的非农业户),并以20*年12月31日户籍为基数
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
一户多幢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
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XX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
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
按照风险系数,我县属省划归的二类风险区域
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
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
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
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第1页共4页元)
(五)运作方式
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