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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现存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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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 P P 现存问题及对策 2015-05-25 09:50:00 证券时报 推出适销对路P P P 实现公共服务变革 当前决策层大力推广P P P ,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融资工具和稳增长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才能推出真正适销对路的P P P ,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P P P 中国模式的 几大特征 公私合作模式(P P P )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根据社会资本参与程度、承担风险,P P P 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类: 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私人部门在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 综合最近一两年,有关官员讲话和政策文件,可以大致勾勒出我国PPP 模式的结构上的几大特点: 一是合作形式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中指出,“广义PPP 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 BOT、BOO、PFI 等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 号文”)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113 号文中提到的项目运作主要方式是特许经营类,也包含了外包类中的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 从目前的政策动向看,在PPP 项目经营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链比较长,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且项目最终要交还政府。因此,可以预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特许经营类。外包和私有化类,都不是PPP 的主要模式。 二是以特殊目的公司为载体。国务院 43 号文提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财政部解答 43 号文中提到,“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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