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在确定的时间内,统一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临时性执法检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金融稳定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2 - (六)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行为; (十)执行有关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十二)执行有关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 (十三)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执行有关金融标准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执行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六)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检查监督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与协调,提高执法资源共享程度和利用程度。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规范合法、处理恰当有效。 第二章 组织准备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成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