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09 年8 月11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 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 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 处 理条 例 》等 相 关法规
第七条 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 制度
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 理执行“四 不 放 过”的原 则 (即 事故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责任人员未 处 理不 放 过、整 改 措 施 未 落实不 放 过、有关人员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第八条 公司系统贯 彻 “谁 管理、谁 负责”的原 则 ,必须在计 划 、布置 、检 查 、总 结、考 核 生产、基建工作的同 时,计 划 、布置 、检 查 、总 结、考 核 安全工作
牢 固 树 立“安全就是 效 益 、安全就 是 信 誉 、安全就 是 竞 争 力 ”的意 识 ,搞 好 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 依 法组 织 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