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