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综合积分活动规则 为回馈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持卡人的长期支持和信赖,中国工商银行推出个人综合积分活动,对原有借记卡个人客户综合积分和信用卡积分(不含百夫长积分和联名积分,下同)进行合并,统一为“个人综合积分”
相关规则及条款如下: 一、参加资格 1
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不含百夫长卡和联名信用卡)客户均可参加积分活动
百夫长积分和联名信用卡积分不参加本活动,使用细则详见相关信用卡的具体规定
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其参加积分累积、兑换的资格: (1)违反《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或本积分规则及其他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则的; (2)自行注销中国工商银行所有账户的; (3)对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债务逾期未偿还的; (4)在交易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洗钱、欺诈等交易行为的
如上述情形消失后,经中国工商银行同意后方可继续参加本活动,并酌情恢复已累积的积分
二、积分累积 1
累积规则:持卡人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的刷卡消费,包括本外币消费(外币消费转化为人民币后进行积分计算,其中按 1美元=6
5元人民币,1欧元=8元人民币折算,中国工商银行保留根据汇率变化调整外币折算率的权利)
每消费人民币 1元累积1分
其中,借记卡持卡人仅在中国工商银行POS商户进行消费交易时累积积分
下列项目不予累积积分,如已累积的积分属于下列项目的将视为无效积分: (1)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公立医院、公立学校、金融类、政府类、慈善、居民服务和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等低费率、零费率商户的消费; (2)网上消费; (3)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类商户刷卡消费; (4)消费金额(含外币消费折算)不足 1元的; (5)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年费、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