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业医师法释义之三 主讲题材:执业医师法释义 主讲单位:医学美容教育网 时间:2015年 02月 07日上午 地点:公开场所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 6月 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 6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 1999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 6月 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 6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 1999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法条的释义,本讲座就为您论述最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本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同的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医师法的重要核心内容
医疗的关键是医疗质量的优劣,而医师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非医师小得执行医师业务,严格规定有关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体现医师职业技术上的垄断性
在是否确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这个问题上,立法过程中曾有过分歧
在总结我国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度,这样规定的好处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医师队伍的质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国家办学模式将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其水平参差不齐,需要种相对科学、公平的办法来检验医学教育的水平,把住医师队伍的入口
确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一个比较可靠和科学的作法
统一考试贯彻了“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