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业医师法释义之三 主讲题材:执业医师法释义 主讲单位:医学美容教育网 时间:2015年 02月 07日上午 地点:公开场所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 6月 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 6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 1999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 6月 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 6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 1999年 5月 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法条的释义,本讲座就为您论述最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本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同的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医师法的重要核心内容。医疗的关键是医疗质量的优劣,而医师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非医师小得执行医师业务,严格规定有关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体现医师职业技术上的垄断性。 在是否确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这个问题上,立法过程中曾有过分歧。在总结我国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度,这样规定的好处是: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医师队伍的质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国家办学模式将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其水平参差不齐,需要种相对科学、公平的办法来检验医学教育的水平,把住医师队伍的入口。确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一个比较可靠和科学的作法。统一考试贯彻了“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克服了单纯考核制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有利于正确引导医学院校的办学方向,不断促进办学质量,培养出适合我同国情和跟上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医学人才。 第三,实行医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可以杜绝不具有医师执业水平的人员混入医师队伍。我国在 1994年颁布实施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从单位和机构的角度限制了医疗行为。但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没有科学的鉴别的标准和办法,导致非法行医现象不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