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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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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条线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 的 合 作 , 提 高 我行对 拟 上 市 企业的 扶 持 力 度 , 培 育 我行中小企业“明 日 之 星 ”高 成 长 客 户 群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投联 贷 ”业务 , 是 指 中小企业金 融 事 业部 (以下简称“中小部 ”) 对 于 合 作 名 单 范围 内 的PE 拟 投或 已 投的 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 信 申 请 人 ”) , 在 综 合 考 虑PE 的 投资管 理 能 力 和授 信 申 请 人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以信 用 、 股权质 押 、 PE 保 证 或 类 保 证等 方 式 , 向 授 信 申 请 人 发 放 的 融 资业务 。 第三 条 “投联 贷 ”业务 项 下发 生 的 贷 款 属 于 流 动 资金 贷 款 范畴 , 授信 额度 不应超过流 贷 需求测算额度 , 贷 款 用 途为流 动 资金 周转, 且须执行银监会《流 动 资金 贷 款 管 理 暂行办 法 》和我行《流 动 资金 贷 款 管理 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 办 法 仅适用 于 中小部 投联 贷 业务 合 作 名 单 内PE 及其投资企业。 对 于 非名 单 内PE 及其投资企业与我行发 生 的 相关信 贷 业务 不适用 本 办 法 。 第二 章 准 入 条件 第五 条 合 作PE 的 准 入 条件 : 1. 已 按 国 家 相关法 律 法 规要 求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可 免 于 备 案 的 除- 2 - 外); 2.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 无论是采取自我管理方式或者委托管理方式的 PE,负责该 PE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 3 名,且均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 4. 没有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5. 优先考虑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资金托管在我行的 PE。 第六条 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 1. 授信申请人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 “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领域; 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不良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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