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7) 1405 燃料 燃料指电厂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燃气的总称。 一、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一)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二)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 均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分矿或分地区采用个别认定法(亦称分批法、分类法)核算。 (三)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电厂应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等规定定期对燃料实地盘点,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在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 (五)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六)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一)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 4、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管部门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5、 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6、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 1) 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 3)按照铁路部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