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中 国 钢 铁 生 产 企 业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与 报 告 指 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 化战 略 研 究 和国际 合 作中心 专 家编制。编制组借 鉴 了国内外 有 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 究 成 果 和实践 经 验 ,参考 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 厅 印 发的《省 级温室气体清 单编制指南(试行)》,经 过 实地调 研 、深 入 研 究和案例 试算,编制完成 了《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钢铁研究总院、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院所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钢铁生产企业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 1%以下,暂不纳入核算),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电力、热力调入调出产生的排放和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钢铁类产品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参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 计 年 鉴 》和《国际 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