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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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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 原问题:“14、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 学习体会: 一、以房抵债的业务介绍 1、“抵债房”的原因 “抵债房”(也称“抵账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特例,通常就是低于市场价格房源的代名词。打开各地的二手房广告,最吸引眼球的恐怕就是“抵债房”了。 所谓“抵债房”,通常是指开发单位将自己开发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负责出售的房屋,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 ⑴ 目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只能以房抵债; ⑵ 开发单位利用自己甲方的强势地位,签订合同伊始就明确,付款方式为部分货币部分房屋,房屋的比例20%至50%不等; ⑶ 开发单位在银行抵押贷款,不能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只能以房抵债; ⑷ 开发单位进行动迁,约定动迁款后以房抵债。 对于最后一种动迁情况,已经在前面的体会十三种重点描述过了,这里不再说了。 2、“抵债房”的对象 通过其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抵债房”发生最多的分别是施工单位、材料商、广告商、代理商、银行以及被动迁方。由于对象不同,“抵债房”的运作方式也不同,有的干脆直接委托开发单位(售楼处)对外销售,有的委托中介代理公司对外销售,有的通过法院或者拍卖行对外销售。 3 、以房抵债的操作模式 由于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存在,除了法院拍卖以外,其他形式的抵债房都尽量通过开发单位直接签署商品房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当然了,有区别的就是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同,财务人员参与的深度不同,操作模式也不完全一样: ⑴ 有的开发单位直接与被抵顶方指定的实际购买人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实际上形成了“一房两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⑵ 有的开发单位要求被抵顶方出具授权委托,并承诺所有的法律纠纷与自己无关; ⑶ 有的开发单位修改原抵债协议,重新签署三方协议,避免存在可能存在的法律和税务纠纷; ⑷ 有的开发单位在抵债房的时候,签署优先购买协议,被抵顶人按照该协议对外转让,最终由开发单位同实际购买人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 至于哪种方式最佳,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4 、“抵债房”的法律关系 由于“抵债房”通常涉及到开发单位、被抵顶人、实际购房人最少三个法律主体,房屋的所有权、名义所有权和实际占有权相分离,存在抵账合同和实际购买合同等若干个合同,因此法律关系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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