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 版)条文说明 1 3 程序 3.1.1 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 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 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 2 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 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 名或2 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 名或2 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3.1.4.7 本条规定的勘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勘验地点、勘验时间、勘验人、参加人、勘验内容及结果、勘验结果与委托书(函件)有差异的处理意见、人员签字等,其中勘验内容应包括:核实价格鉴定标的名称、种类、产地以及实体与权益状况等情况。 3.1.4.8 本条规定的听证会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