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省商品市场交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治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举措措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然交易农副产品,向县商务局申报同意选址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第四条按照资源公道、利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治理方案。第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应考虑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介入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监视指导。双流工商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行为的监视治理。县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监、税务、物价、农发、城管等相关部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七条除县市场治理中央直接经营治理的双流大市场、城西市场、丰乐市场、华阳综合市场、华阳新市场、籍田农贸市场6个市场以及后续由县政府出资新建的市场外,县内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规划、规范监管的原则。县市场治理中央在县商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视治理。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治理工作的组第1页共9页织领导,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长效治理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轨制,民主治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作为贸易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按照公道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XX县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关部分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尺度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XX县区发改、工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部分共同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划定:(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二)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栖身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三)农贸市场(菜市场)配置应利便群众糊口,知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贸易服务举措措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并按相关划定存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划定:(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尺度。(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第2页共9页举措措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职员。(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五)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菜市场)应按划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需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划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栖身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菜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场地和举措措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治理轨制,做好市场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