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园建设工作意见为加快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提升融台农业合作交流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政〔20XX〕44号)精神,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大资金投入
采取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积极筹措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资金
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完成创业园内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核心区所在地的阳下街道及洪宽工业村,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建设经费,逐步完善创业园核心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建设经费,优先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农口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扶持创业园规划区内企业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池塘改造、节水灌溉等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对从事山坡地或海域集休闲观光、现代农业和科普实践于一体的综合开发予以重点扶持
交通部门对通往创业园的主干道或园内企业的主要道路,优先按省级农村公路网规划项目予以扶持
鉴于台资农业企业投资农业的特殊性,上述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或参照我市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
二、出台优惠政策1、供地优惠
凡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落地台资农业企业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涉台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按不低于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并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
继续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利用我市山海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属山坡地的,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镇(街)应主动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