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和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XX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 2017〕8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三条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政策,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对市社保局(医保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社保局(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负责搭建 XX 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单位。 第五条阳光管理平台是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第三方交易平台、医院 his 系统、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和监管采购交易及使用,并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采购 信息。 第六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全过程,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最终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议价产品由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议价谈判;采购医用耗材最终在 XX 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第七条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XX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药品采购目录》最终由 XX 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且每年调整一次。《药品采购目录》应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实际,覆盖全市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等,并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暂未纳入《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总量不能超过上年度本院实际用药总金额的 10%,并在阳光管理平台上备案。 (二)市人社局会同市资管办牵头组织《XX 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耗材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耗材采购目录》最终由 XX 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暂未纳入《耗材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