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XX 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XX 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关于印发《XX 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京劳职安发〔1998〕169 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根据《XX 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 97 年 12 号令),特制定 XX 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XX 省劳动局 1998 年 9 月 16 日 一、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和特别重大事故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用电话快速向劳动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可随时续报
(一)凡属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住宅建设开发集团、中建一局、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房地产管理局、首钢总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和北京矿务局)十二个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以下简称职安处)报告,并于 3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劳动局职安处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以外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以下简称职安科)报告;对于重、特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向区、县劳动局职安科报告的同时向市劳动局职安处报告;区、县劳动局职安科接到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市劳动局职安处报告
(三)区、县劳动局职安科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特别重大事故后,5 日内将《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至市劳动局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