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级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XX 省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京信息办发[2008]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XX 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 第二章系统初验 第五条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认为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他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开展项目初验后,应当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步总结。 第七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通过项目资料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测试过程中,项目承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 (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二)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三)信息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四)信息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第八条项目承建单位按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测试意见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并再次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试。对于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项目承建单位还应当再次组织软件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