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1996 年 4 月 11 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 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 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