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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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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XX 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 XX 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21 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 号)、《国土资源部关 于 推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土 资 发〔2014〕119 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 号)、《XX 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2014〕43 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以优化桂林城市布局、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及品位、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破解 XX 市改革开放以来,因历史文化名城和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等原因,造成的城镇用 -1 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4-2018 年)》(下简称《专项规划》),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同意增补纳入低效规划意见通知书。 第三章 再开发改造方案及审查 第十条 已纳入《专项规划》和同意增补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由项目意向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开发申请,经土审办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规划局申领的规划条件。 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单位、企业,应书面承诺按本规定缴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如不能按规定缴纳(补交)或无力开发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按照《XX 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 号)及《XX 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市政〔2009〕57 号)的规定进行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取得规划条件后,由项目开发业主委托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下简称《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经土审办初审后,报市土地审查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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