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 x x 号——财务报告编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企业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企业在对财务报告编制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 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分工和职责安排应当明确; (二)准备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控制要求应当明确;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规范。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及全体董事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 企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企业应当建立保密通报制度,确保有关人员在隐藏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董事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