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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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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号 现公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在 全 面 分 析 评 判 影 响 经营 期 内 国 有 资 本 增 减 变 动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对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结 果 进行 核 实 确 认 的 工 作 。 第 五 条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中 央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值 结 果 核 实 确 认 工 作 。 各 地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监 管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保 值增 值 结 果 核 实 确 认 工 作 。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如 实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 认 真 分 析和 核 实 经 营 期 内 国 有 资 本 增 减 变 化 的 各 项 主 客 观 因 素 , 真 实 、 客 观 地 反 映国 有 资 本 运 营 结 果 , 促 进 实 现 国 有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经 营 目 标 , 并 为 企 业 财 务监 管 与 绩 效 评 价 、 企 业 负 责 人 业 绩 考 核 、 企 业 工 效 挂 钩 核 定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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