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就《条例》与国家法的衔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基本原则1
《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执行;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而《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省《条例》规定执行;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予以约定
二、《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规定由《条例》规定的“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1
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数由《条例》规定的“7个以上”调整为“5个以上”;2
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由《条例》规定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本社全体成员的出资总额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第1页共6页1
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