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3 号 颁布时间:2000-7-1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3 号2000 年7 月1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工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 80 亿元人民币各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 35%; 3
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
母公司成立 3 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