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 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级隔离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 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的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开关 2、半导体开关电器;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在 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点导体; 2、剩余电路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露电流;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有关规定确定。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