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 住 宿 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 围 本 标 准 提 出 了 住 宿 与 生 产 、 储 存 、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 俗 称 “三合 一”,以下简称 “合 用 场 所 ”)的限定条件 ,并规定了 合 用 场所 的防火分隔措施、 疏散设施、 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 标 准 适用 于既有住 宿 与 生 产 、 储 存 、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 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 中的条款通过本 标 准 的引用 而成为本 标 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 标 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 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 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 于本 标 准 。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的场所。 4、基本规 定 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 筑 内 : a)有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 筑 ; b)建 筑 耐火 等级为三级及 三级以下的建 筑 ; c)厂房和仓库; d)建 筑 面积大于 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 筑 ; e)地下建 筑 。 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 火 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 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 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 筑高度大于 15m; b)合用场所的建 筑 面积大于 2000m2; c)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 4.3、除 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 规 定有困难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住 宿 与 非 住 宿 部 分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