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就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
合作社的设立、章程、股金认购、机构设置、内部管理、盈余分配必须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正面引导原则
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正面引导为主,不搞强迫命令
对条件不具备或农民不愿意的,暂不纳入规范对象;有群众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合作社,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方法促其规范和完善
(三)分类推进原则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作社的组建主体、产业特征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坚持条件,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一)主要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全市的合作社建设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将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转高效、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任务1
坚持依法设立,统一登记行为
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5〕8号)规定,规范登记项目,完善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
凡《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注册为合伙制、股份制、集体企业性质的合作社一律注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
合理设置股权,体现生产者利益
彻底改变“一股独大”的股份设置格局,扭转不同组建主体的股金份额比例关系,第1页共3页调整合作社制度安排以外的利益关系
规范分配方式,既要强调效率,又要注重公平,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权责任机制
推进民主决策,维护社员权利
以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为导向,体现社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