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业 务 术 语 一、通用术语 1. 信访: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 、传真、电话、短信 、走访 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人:采用网络、书信 、传真、电话、短信 、走访 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设立的专门负责信 访 工作的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 访 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 访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访 工作的机构。 4. 信访事项: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 、传真、电话、短信 、走访 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5. 相同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同的信 访 事项。 6. 相关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关联,但具体内容不同的信 访 事项。 7. 个体意愿信访事项:涉及个体或单个家庭意愿的信 访 事项。 8. 群体意愿信访事项:涉及群体意愿的信 访 事项。 9.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 和人事分 离 、人户分 离 、人事户分 离 的信访事项。 10. 信访积案: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 11. 信访件:信访工作机构登记的涉及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相关信息。 12.初次信访:信访人第一次向有关机关提出某一信访事项的行为。 13. 重复信访:同一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向有关机关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行为,包括:办理期限内的重复信访、办理期限届满后的重复信访。 14. 信访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采取的形式,包括: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15. 信访件来源:收到信访件的渠道,包括:信访人直接提出;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转来;上级机关转送、交办;领导同志批示材料(未经信访部门报送的,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由信访部门办理的材料)等。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的信访件来源,还包括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 16. 登记: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 。 17. 问题属地:信访问 题 的发 生 地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