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粮食质量监测机构 在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工作的作用 安阳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004 年 5 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一定的技术能力要求,在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技术能力要求则是,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那么,粮食收购经营者怎样证明自已具有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这种检验能力是否要由其它方机构进行认定,而且如何进行认定,由哪些机构开展这项工作,主要认定什么内容
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深思的
一、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认定机构 在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五条中,要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同时还要求“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因此,依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必须经过考查认定,具有认定资格的机构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由于,粮食质量检验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都比较专一的工作,对其能力进行的认定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认定工作最好应由熟悉粮食质量检验的专业人员来进行,认定证明报告也应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来出据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管理部门,虽然对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考查认定具有无可替代的职能,但由于其管理性质,进行认定工作有些欠妥,进行认定工作的人员可能对粮食检验工作不太熟悉,不够专业,从而影响认定工作的准确性